狠心母亲被控故意杀人

18.10.2015  14:49

“我只是不想要他,没打算让他死。”因不愿抚养意外怀上的二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年轻母亲万某在家中自然分娩,在对婴儿实施手掐、刀刺等行为后,将尚有气息的婴儿扔进垃圾桶。濒临死亡前,不甘“冤死”的婴儿一声啼哭,冲破了扎得紧紧的垃圾袋,让一名途经居民听到,从而揭开了这起亲母杀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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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 家中产子不愿抚养将其杀死

10月14日上午10时,25岁的万红宇被带进法庭,她梳着马尾辫,个子不高,说起话来怯生生的,远远看去像一名学生。她扭头看向旁听席,但没有看到家人。“她老公和姐姐都来了,在法庭外。”万红宇的辩护人说。

1990年出生的万红宇是北京顺义人,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

检方指控,2014年7月1日8时许,万红宇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家中厕所内自然分娩一名男婴。万红宇因不愿抚养孩子,将亲生儿子刀刺手掐后,装入垃圾袋丢弃于小区公共垃圾桶内,致使男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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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孩子啼哭邻居忙报警

万红宇把孩子扔进垃圾桶后,因孩子啼哭,被一过路居民发现,有人报警。民警将孩子送医后没有抢救过来。随后,警方成立专案组侦查。

有居民提供线索,说16楼的一名女子很可疑,当时天气炎热,大家都穿单衣,只有她穿着双层衣服。还有人反映,事发前这名女子肚子很大,事发后突然大肚子没了。这名女子就是万红宇。民警找到万红宇的丈夫李某,李某一口否认妻子怀孕,后来经过DNA比对,确定李某就是这名婴儿的父亲。得知真相后,李某一脸茫然,发誓说自己确实不知道妻子怀孕生子。随后民警到顺义区万红宇的娘家找到她,万红宇一口否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最终万红宇说出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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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当庭哭诉不想养二胎

万红宇说,自己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有个一岁多的儿子。平时都是她带孩子,有时婆婆也能帮把手。2013年春节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为什么没跟家里人说?”法官问。

万红宇觉得自家经济条件不太好,“我没工作,老公跟着婆婆一起做生意。我就没想要孩子,没精力也没钱。”说着万红宇哭了,她说当时就想走一步看一步,没想太多。

“原本想去做流产,但发现怀孕时孩子月份都很大了,只能做引产,做手术需要好多钱。”万红宇怀孕7个月时因为肚子大,婆婆问她是不是怀孕,她说可能是,家人说要带她去医院检查,但后来没人再提起,也没人带她去医院。

对于为何没有跟丈夫说的问题,万红宇说,“我们经济上不独立,家里婆婆做主,我觉得经济上困难。我丈夫也问过我,但我没说实话。我婆婆希望我再生个孩子,我丈夫说过只要一个,再加上我精力不够,带孩子太累,所以我就没有跟家人说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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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 “破罐破摔的想法”

万红宇说,案发当天早8点左右,她感觉肚子疼得厉害,便去了卫生间。很快孩子就出生了,是个男孩。剪断脐带后她把孩子抱回卧室,突然手滑没有抱住,孩子掉在了地上,磕在了一个马扎上。

“我赶紧抱起来,看到他脑袋后面有点红,我很害怕,当时就抱了破罐破摔的想法。我当时心慌害怕,赶紧把孩子装进垃圾袋。”万红宇说。

万红宇说,当时垃圾袋里有一些食物垃圾等,她将垃圾袋系紧,下楼扔进垃圾箱里。“我当时感觉挺无助的,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就把孩子扔了。”万红宇说扔完孩子回到楼上,她把卫生间和卧室都打扫了一遍。

下午孩子被人发现,邻居和家人都曾说起过这个事,“我也没向家人坦白这个事,我想到孩子也活不了了,如果承认一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所以就没敢说。”万红宇哭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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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讲述

事发后她还骂扔孩子的人缺德呢

万红宇的公公王强(化名)说,自打儿媳妇被抓后,孩子就一直由他照顾。“我们至今都不明白,她为什么要扔掉孩子。我们之前都不知道她怀孕了。我们也曾怀疑过,让她到医院检查一下,她坚持说没怀孕。”王强激动地大声说,“我们不是养不起孩子,她要是跟我们说,我们肯定不会让她这样干的。”

王强说,事发前儿媳经常以照顾生病的母亲为由,带孩子回娘家住,一住就是一两个月。事发当天下午,“发现垃圾桶里有婴儿,我还站在那儿跟邻居们谴责扔孩子的人缺德呢,谁想到干这事的竟然是自家儿媳妇。当天她还说谁这么缺德呢,装着什么都没发生一样。我们全家都被蒙在鼓里。”

“孩子摔到头哭了两声,当时我挺慌张的,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就用吃羊肉串的竹签扎他肚子,用小剪刀扎他头,还拿手掐他脖子,平抱着往地上摔。”万红宇说,一番折腾后,孩子仍有气息,自己很害怕,就把孩子抱起来放在床上,用红布包裹后装进有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中,下楼扔进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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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家人谅解能否成减刑依据?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存在伤害孩子后又抛弃孩子的行为,应与其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经济压力大、被告人年纪尚轻不愿意抚养孩子等原因有关。此外,从本案被告人对待孩子的行为来看,例如用竹签、剪刀等工具扎孩子,其主观上属于故意杀人而不属于遗弃,所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葛磊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中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以及“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虽本案的被告人属于被害人家属,但同属于被害人家属的父亲出具的谅解书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10月14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李禹潼

编辑: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