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查处发“死猪财”职务犯罪嫌疑人65人
2013年下半年至今,黑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先后对全省13个地市(15个市分院辖区)、75个县区、200余个屠宰点(占全省申报补贴屠宰点一半左右),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财政补贴在40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专项打击。共立案查处65人(含专项活动关联查处的病害牛等相关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14人),违法犯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这是记者今天(20日)从黑龙江省检察院召开的媒体通报会上获悉的。
据黑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宝民介绍,全省打击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领域渎职犯罪规律表现为“六化”:即犯罪态势普遍化、犯罪环节集中化、犯罪手段固定化、犯罪时间持续化、犯罪查处复杂化、犯罪后果严重化。目前,省检察院对该领域立案查处的51人,绝大多数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共43人,占查办该领域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31%,其中5人还兼有受贿犯罪;滥用职权4人,占7.84%;单位行贿2人,占3.92%;食品监管渎职和诈骗犯罪各1人,分别占1.96%。
3名处级干部给国家造成675万余元损失
2013年下半年,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案件分析发现了一起涉及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财政补贴渎职犯罪的线索,而且该领域可能存在普遍性的违法犯罪问题,决定由农垦分院作为试点单位,省检察院派员领办,首先对哈尔滨市区及周边县市生猪定点企业违法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财政补贴案件展开侦查。
农垦检察院经过半年多的侦查,先后对哈市和周边县市的26家定点屠宰场、市区(县)两级商务、检验检疫、畜禽屠宰管理等20余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800余人次,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副处级以上3人,为国家挽回和避免专项财政补贴损失近2000万元。
经查,2008年至2011年,时任哈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处副处长田某、刘某,时任哈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宁某在各自负责的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工作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只审核了各屠宰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照片等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各屠宰企业上报的材料以简单估算、核减的方式确定病害猪数量,造成国家专项财政补贴资金损失合计人民币675万余元。后法院对三人以玩忽职守罪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屠宰检查所所长虚开屠宰厂中饱私囊
经查,2004年,犯罪嫌疑人杨某(原讷河市屠宰检查所所长)与其妹妹共同投资经营讷河市拉哈生猪定点屠宰厂。2007年11月至2013年,该屠宰厂虚报病害猪及病害产品数量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近71万元。2012年讷河市学田、二克浅、九井、同心四个定点屠宰厂套取的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合计16520元,讷河市财政局将款拨入拉哈生猪定点屠宰厂账户,但该笔款拉哈生猪定点屠宰厂并未支付给四个屠宰厂。两项合计72.6万元。其中讷河市屠宰检查所以办公费用的名义扣了12000元。2010至2011所得补贴款给讷河市屠宰检查所在岗人员以补助的形式发了3000元,剩余71万元被杨某及其妹妹二人平分。
杨某还于2008年12月,在同学安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名字弄虚作假注册了讷河市友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经侦查该屠宰厂实际并不存在。从2007年11月至2013年,该屠宰厂以虚报病害猪及产品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30余万元。
杨某在担任讷河市屠宰检查所所长期间,在履行病害猪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某食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企业的冷冻肉下料损失,以扩大生猪屠宰量的方法,将企业冷冻肉下料冒充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骗取国家病害猪补贴款545435元。
讷河市15家定点屠宰厂的经营方式都是为货主代宰生猪赚取手工费,但经调查证实,这15家屠宰厂从没宰杀过病害猪。2007年11月至2013年,15家企业以虚报病害猪及病害产品的方式,共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894005元。杨某涉嫌玩忽职守数额合计为1439440元。后杨某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畜禽屠宰管理所公职人员收受企业好处费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郭某(原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所长)、娄某(原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副所长)、杨某(原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科员)在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工作期间,对大庆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和登记工作不到位,对该公司在申领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时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档案》、《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审核不严、玩忽职守,致使该公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85.8万元。为感谢郭某、娄某、杨某三人,2014年4月,大庆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指使他人送给三人10万元感谢费。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田某在任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大庆某肉制品公司、龙凤区某公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2010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肇源县畜禽屠宰管理所工作期间,对病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的相关资料未进行审核,玩忽职守,致使该公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