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保部门首次行使查封扣押权 严惩5家违法企业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省环保部门对黑龙江省5家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这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以来,首次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监管权力依法严惩严重环境污染行为。
据了解,5起环境违法处罚现都由当地环保部门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其中包括;哈市双城区环保局对双城区周家镇东安村石家铸造厂违法排放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查封该厂两处电闸等生产关键设施,实施期限为7日;阿城区亚沟镇建民采石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查封该石场采石有关设备,实施期限为29日;佳木斯市汤正泉塑料粉碎厂违法向渗井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查封粉碎机一台及医疗塑料瓶五包,实施期限为30日;双鸭山市名轩浴池、矿务局机关浴池两家单位在禁烧区内使用燃煤锅炉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分别查封了两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实施期限为30日。
新闻链接:哪些行为适用查封、扣押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作者: 吴殿峰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