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17.11.2017  16:20

  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庆伟、时任省委书记王宪魁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整改和问责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陆昊为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问责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调查、统一审核、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7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科级干部52人,其他干部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41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诫勉谈话28人。同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灌区改造工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谎报湿地为既有耕地的做法,向省发改委、省农业开发办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波贺岗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旱田改水田)等项目,造成10000多亩湿地被毁。省发改委、林业厅在灌区改造工程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省农业开发办在农业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工作不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未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涉及保护区内耕地面积共约1200亩;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内实施违规项目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24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杜蒙县时任县委书记薛志伟、时任县长董辉等8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给予时任省发改委副主任郑丽萍、省发改委地区处原调研员刘继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厅长蔡炳华、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诫勉谈话处理,给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处长黄俊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农业开发办副主任孙敬义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项目一处处长王大明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时任副区长高建新等5人行政警告等处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曲秀丽行政记过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于志峰等3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草2500亩,生态破坏严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协审同意项目违规建设,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局长于金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农场场长张凤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李益忠,八五六农场副场长陈绍东、魏玉田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和勇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江云俊诫勉谈话处理。

  三、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砂活动猖獗。肇源县政府及其水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违规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2011年至2014年,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发放采砂许可证94个;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到位,自2009年成立以来,从未对违法采砂活动采取过制止、处罚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肇源县政府副县长谢景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肇源县人大副主任兼县水务局局长、书记王春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朱国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治中、主任孙百万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湿地管理局局长韩青春、局长李乾警告处分。

  四、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冬季大气污染严重。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方面存在不严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2013年以来,哈尔滨市秋末冬初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导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速公路封闭,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31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贾剑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呼兰区政府区长于传勇、时任双城区政府区长毛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工信委主任刘兴阁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公安局时任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长崔劲松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工信委总工程师兼煤炭节能处处长石振兴,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调研员王嘉志,哈尔滨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局长、副局长,有关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等2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依兰县政府县长何宪光诫勉谈话处理。

  五、鹤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百万吨垃圾不能安全妥善处置。鹤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垃圾填埋场建设重视不够,部署落实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截至督察时仍然无法投运。目前,鹤岗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已累计产生100多万吨生活垃圾,严重威胁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市长梁成军行政记大过处分(2017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副市长马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鹤岗市城管局局长史洪生、陈金玖行政记过处分,局长李诗伦行政警告处分,调研员付国增、副调研员陈五一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鹤岗市热力公司经理姜大力记过处分。

  六、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牡丹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未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及时进行淘汰或关闭,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中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万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马玉国、副调研员张志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牡丹江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原科长崔敏、副科长唐晓民行政记过处分。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项目进展缓慢。齐齐哈尔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未按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03年投运以来,累计产生污泥达10余万吨,全部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对嫩江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7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吴刚诫勉谈话处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兼市住建局局长黄宇行政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市住建局副局长李鸿波、市环保局副局长曹国斌、市城管局副局长王竹春、市河道管理处处长张剑光、市河道管理处副书记陈伟5人行政警告处分。

  8月11日,省委第十三次常委会专题听取督察整改情况。省委书记张庆伟强调:要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对我省提出的“两座金山银山”要求上来,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狠抓整改,解决突出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挂牌督办,明确时限,持续跟踪问效,集中力量攻坚,确保按照要求和标准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实施的高度,统筹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但在工作落实中,仍有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相关责任部门履职尽责;要着力解决好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高污染排放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执纪力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