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函字〔2016〕62号)

28.09.2016  16:15
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行署)安委会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9月7日,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黑安发〔2016〕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请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行署)安委会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认真采集本地、本单位9月7日以来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统计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于10月14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从2017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7日前,汇总上季度“黑名单”信息,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没有应列入“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报送空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按期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负责人和填表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准确、完整采集报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和错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通报“黑名单”制度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联系人:柳志国;联系电话:0451—51858513(带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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