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厂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

13.06.2014  02:31

  黑建城[2014]20号

  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厂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垃圾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要求,为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拟对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开展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评定与复核   1、生活垃圾填埋场:被住建部级评定为无害化处理Ⅱ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封场的,请提前报我厅)进行复核;2013年底前新建成和经改造提升后投入运行且未参与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等级评定。   2、生活垃圾焚烧厂:对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进行等级评定或复核。   二、评定的等级和依据   (一)填埋场   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主要依据为:   1.《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3.《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技术规范》。   (二)焚烧厂   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主要依据包括:   1.《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4.《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   5.《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   三、评定的方式和时间   (一)评定方式   第一阶段由地级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自查、整改、审核,并出具初定等级意见。   第二阶段由省厅组织专家,对2013年底前新建成和经改造提升且投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达到无害化标准的推荐上报住建部;对被部级评定为无害化处理Ⅱ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抽查并复核其等级;对所有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评定或复核,评定和复核结果报我厅。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各市(地)自查,2014年6月12日-7月25日。   第二阶段:省级等级评定或复核,2014年8月1日-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   (一)生活垃圾处理总体情况报送   1、各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总体情况、自查及初定等级情况;   2、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汇总表(见附件1)。   (二)等级评定与复核报送内容包括   1、生活垃圾填埋场   附件2—表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   附件2—表2:《生活垃圾填埋场评定专家打分表》;   附件2—表3:《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2、生活垃圾焚烧厂   附件3—表1: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表;   附件3—表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定内容统计表(表2-1、2-2、2-3、2-4、2-5);   附件3—表3: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以上各项资料一式两份,由各地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要求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同时报送电子版。绥芬河市和抚远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厅。   五、其他   (一)各地要按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如实填写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评定过程中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考核人员和专家要认真负责,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搞好廉政建设。   (二)做好资料与现场准备。准备好垃圾处理场和转运站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环境监测等相关资料和现场,有关材料要详实、规范、清楚;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核评定等级资格。   (三)组织集中培训。评定复核前,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参加评定复核的组成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掌握有关标准规范和评定复核程序。   联系人:刘智慧、杨晶   电 话:0451-53622842   传 真:0451-53644862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汇总表(见附件1)   2、《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填埋场评定专家打分表》、《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3、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焚烧厂评定内容统计表、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检查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