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尤为关键,其状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聚焦相关部门职责、二次供水单位、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卫生监管能力、违法惩罚力度等关键问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为龙江百姓筑牢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健康防线。《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程监管
影响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因素存在于“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涉及生态环境、城市供水、水行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为克服“九龙治水”弊端,实现“一龙管水”、各部门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条例》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保障责任。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督促整改,加大协同监管力度。
为高质量制定好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协调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到鹤岗、双鸭山等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人大代表、村民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面对面交流,倾听群众诉求,对落实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在即将实施的《条例》中,明确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提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要求。在供水单位的自身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对照有关要求每半年自查一次。
补充完善现行规定空白
城市发展,高楼林立。很多高层建筑由于城市公共供水无法直供,需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这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统从原水供应、制水生产、清水输送到二次供水四大环节中的最后一环,也是百姓的“入口关”。
在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发现,二次供水由于管理主体多样、存在弃管现象等,导致卫生管理要求难以落实,如何清晰划分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对于管理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至关重要。《条例》补充完善现行规定空白,分四种情形确定了二次供水的管理主体,有效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自身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是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二是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根据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情况,分别确定管理主体;三是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四是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综合考虑我省目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实际状况和国家层面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针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存在的隐患,《条例》着眼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安全监管作出具体规定:授权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同时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检测、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条例还要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的技术指导,每五年全省监测一次。
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条例》保障群众知情权的重要规定。
《条例》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开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提出要求,按照部门管理职责作出分段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等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条例》公开水质信息的相关内容在朋友圈中热传着。
针对二次供水,《条例》规定,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
细化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
《条例》对关键环节“抓大同时不放小”,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条件、卫生要求、卫生管理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规章制度、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供管水人员有健康证明、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许可条件,二次供水单位供水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等条件,同时补充细化了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事项,严把生活饮用水“入口关”。
《条例》还对卫生监督监测频次、加大惩戒力度、发挥法治作用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规范、引导和保障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动我省建立健全分工协调、运行规范、积极高效的生活饮用水监管体系,为守护百姓“一口放心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作者:闫紫谦)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