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4〕—87号)

25.12.2014  15:1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对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规范》要求,指导本单位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规范》的贯彻落实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检查内容,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并开展,同步推进。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对照《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推进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的各项要求。

      三、用人单位已按照《关于提供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样本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140号)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惩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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