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住宅用地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

30.07.2018  14:40

  2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发布。根据《意见》,我省将大力处置闲置土地,认真落实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保证住宅用地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防止土地闲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超越实际盲目造城,严控各类新区、开发区盲目扩张。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对分期施工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对同一企业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

  开发区内公共道路不得设置隔离带和绿化带。公共道路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区内总面积的15%。开发区应集中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对区内企业不再安排同类设施用地。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纳入日常管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严格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管理。对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处理,依法收回的应当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严禁囤地、炒地和闲置土地。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地)、县(市),要暂停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作者:袁成亮)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