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中有关电信资费条款的释义
《电信条例》中有关电信资费条款的释义
一、 第二十三条的释义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服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本条规定了制定电信资费标准所遵循的原则。
(一)、《价格法》规定,价格分为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毫无疑问,电信资费属于服务价格的一种。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经济活动的中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调节实现的。但是,价格要担当上述角色,必须实行以成本定价,否则,价格就不能体现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无法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也是电信行业走向市场的必然要求。过去十几年中,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的通信水平,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通信“瓶颈”问题,我国电信资费实行的是促进电信行业发展,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资费政策,成本只是定价的一个因素。通过十几年大发展,电信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增长点。随着电信行业政企分离,电信业务经营者真正走向市场,电信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已势在必行。
但是,电信行业毕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制定电信资费除了考虑成本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行业的发展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
(二)、本条所说的成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产经营成本。《价格法》和本条例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但是必须考虑影响电信价格的诸多因素中最基本的因素--生产经营成本。一般来说,电信生产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和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二是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指行业内不同企业生产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平均成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制定电信资费,对电信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为,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制定电信资费,就是要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使那些经营管理好、劳动生产率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得较多的利润,促使那些经营管理不好、劳动生产率不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努力提高技术,改进管理。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依据。只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鼓励的电信业务,在电信资费上就要支持,反之,就要限制。比如,信息网络化已是世界的一种潮流,为了大力发展我国的互联网络,就必须尽量降低网络使用费、通话费等资费。
(四)、电信服务业的发展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依据之一。经历了十几年的大发展,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在诸多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健康有序的电信市场还未形成,电信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尽人意。在加入WTO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的作用使我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展壮大进而形成竞争充分的电信市场环境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五)、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既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依据,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依据。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如果电信资费过高,电信用户的负担就要重一些,农民和一些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很可能享受不到电信服务,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电信普遍服务的原则,也不利于电信服务业的发展;当然,如果电信资费过低,电信业务经营者收益就会减少甚至会导致企业亏损,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信行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 第二十四条的释义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本条是关于电信资费定价形式和电信资费分类目录公布的规定。
(一)、与《价格法》相一致,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很显然,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身,价格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政府指导价是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这种定价形式中,定价主体是双重的,政府首先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这既体现了政府定价的强制性,也体现了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灵活性;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在这种定价形式中,定价主体是政府,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政府制定的价格。
(二)、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基础电信业务是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主要包括: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数据传送网络业务,宽带网络业务,光缆、光纤、电路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等等。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基础电信业务的三种定价形式中,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占有主导地位,市场调节价起辅助作用。这是因为基础电信业务在电信服务业中与人民日常生活最为密切,尤其是在我国的电信市场的发展初期,政府控制基础电信业务的价格对于建立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环境,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主要包括:电子邮件,语言信箱,在线信息库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内容服务,等等。
增值电信业务是建立在基础电信业务之上的电信业务,相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而言,增值电信业务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资费上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以政府指导价为辅,并且不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
(三)、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垄断到相对竞争再到自由竞争,是世界各国电信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我国电信业的发展也是如此。在过去,由于没有竞争,我国电信资费的定价形式只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企业没有定价权。随着政企分开、电信市场主体多元化,我国电信市场已经从垄断阶段走到相对竞争阶段。
从世界各国电信业的发展来看,在相对竞争阶段,各国政府都对电信资费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控制。普遍的做法是,对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对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非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一定幅度的优惠对其进行扶植以便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市场竞争格局形成后,相对竞争被自由竞争代替,政府不再负责电信资费的制定,仅仅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市场垄断价格行为或者低价倾销行为进行干预。毫无例外,我国电信资费的发展趋势也将如此。
由于我国电信业市场正处于相对竞争阶段,政府注定要对电信资费进行比较严格的控管,因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将是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主要形式。但是,相对竞争阶段和自由竞争阶段并没有一条严格的分界线,在相对竞争阶段,某些电信业务的市场竞争可能会很充分,对于这些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是非常必要的。
(四)、公布施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是划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基本依据。在以前政企合一的情况下,电信资费基本上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无足轻重,因此,在本条例施行之前,并没有颁布一份电信资费管理目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经营者合法经营,因此,制定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既重要又必要,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更有利于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产业部是全国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电信资费标准。因此,为了使电信资费纳入全国的物价管理体系范围内,本条例规定由信息产业部制定电信资费管理目录,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 第二十五条的释义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是关于电信资费标准制定主体及有关程序的规定。
(一)、电信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具有一定天然垄断性、并且其市场规律不同与其他领域的行业,电信资费体系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电信资费成本测算体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电信行业缺乏足够的了解,很难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电信资费标准,尤其是电信行业引入竞争、走向市场之后,对于电信资费的管制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移交给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最终放权给电信业务经营者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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