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预防电梯安全事故我省为电梯安全立法
电梯是人们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来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省电梯总量85232台,其中住宅场所电梯59712台,公共聚集场所电梯21525台,其他场所电梯3995台,电梯每年增长率11%。电梯已经从过去生活的奢侈品变成了必需品。
近年来,由于电梯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的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给我省电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回应群众呼声
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
“随着我省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故障量也不断上升,社会影响比较大,电梯安全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电梯安全涉及生产、使用、维保、检验、监管等多个主体,亟需用立法加以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我省参加立法调研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对电梯安全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现实生活中,我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呼声一直比较高。“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急用先立’原则,将电梯安全的立法项目从预备项目调整为今年的正式项目。在总结我省电梯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上位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一部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电梯生产、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省人大参与立法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
老旧电梯隐患多
立法治疗电梯“老年病”
电梯发生故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老旧电梯改造困难。草案对此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针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规定,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公众聚集场所、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影响正常使用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重点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完善细节乘客行为规范将入法
为使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实践中能切实管用,成为百姓安全的守卫者,立法者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条款。《条例(草案)》对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电及恢复供电的具体时间,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乘客有序乘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等。
电梯乘客的不当使用行为也会为电梯安全造成隐患。《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在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等电梯附属设施以及电梯部件;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用身体(物品)强行阻挡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推行购物车、婴儿车搭乘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专用推车除外)等行为。《条例(草案)》还对加强电梯井道通讯网络覆盖,保持电梯内移动信号通畅作出规定。(作者:闫紫谦)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