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06.02.2020  23:51

    全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避免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公平合理化解企业特殊时期经营纠纷,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引导,建立司法救助机制。

    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减轻企业负担,并建立有效的司法救助机制。

    二、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三、协调联动,稳妥处理劳动纠纷。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妥善处理涉企业民商事纠纷,稳定企业经营。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对中外企业因疫情导致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至本院的,将依据上述原则先行调解,及时处理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按上述原则依法及时公平裁决,妥善化解涉外纠纷。

    五、积极维护企业资金链稳定。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协调各方力量,积极释法析理,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六、疫情期间严格审查企业破产条件。

    对基本情况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七、慎重采取涉企案件财产保全措施。

    加强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八、稳妥处理涉疫情被执行企业。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妥善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九、妥善处理疫情期间涉企业行政诉讼案件。

    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十、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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