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推进疫情防控 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深刻指出了法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疫情防控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防控措施,尤其是对拒绝隔离治疗,致使病毒传播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实行“零容忍”、露头就打,体现了依法防控疫情的执行力,保证了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的有效执行。
非常时期,要有非常之举。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就是为了更加有效应对疫情的特别举措,是一项防控急需、应势而生的紧急立法。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突出了依法防控、管用有效的特点。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对疫情指挥部,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对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强化等等,既为各级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保障,也划出“红线”。与此同时,《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每一个人的个体行为,必须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这个大局。对个人而言,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聚集活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此细致的规定,无不体现出特殊时期法律规定的特殊性。
防控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知法、遵法、守法,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群众的知晓和理解、关注和参与至关重要。比如,戴不戴口罩本来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那就不仅仅是个人习惯和道德层面的问题了,而是违法行为。再比如,个人的行程以及健康状况,在平时是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个人作出报告的,并不是侵犯个人隐私,而是非常时期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非常之举,是公民让渡一部分隐私来维护公共安全。
用法治的力量防控疫情,不只是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疫情当前,谁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对于个人而言,遵守法律法规是约束也是保障,是限制也是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