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 贫困人口看病迎来政策利好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脱贫行动,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哈尔滨市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近日实施。该《方案》执行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方案》旨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确保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明显减轻,到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给予60%以上的定额资助。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贫困人口在县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60元;60周岁以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报销比例为80%。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和标准执行;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三级医院)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方案》规定,要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年度累计支付一次。医疗费用支付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5万元)、5~10万元(含10万元)、10~15万元(含15万元)、15~20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65%、70%、75%,年度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此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要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救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待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大病保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承担;医疗救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作者: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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