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病死畜禽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最高或罚3000元
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条例》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处理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加强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对个人散养的动物,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条例》明确,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并按照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授权,向社会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对于病死畜禽的无公害化处理,《条例》规定,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或保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作者:王春颖)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