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利益熏心工业盐假冒食用盐 起诉!刑罚道歉民事赔偿一一追责 【哈尔滨南岗】“在办案中监督”效果显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诚信守法经营,才有人生双赢。一旦利益熏心不走正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日前,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律公开审理,依法宣判,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波、李某霞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年二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150000元,责令李某霞退赔违法所得18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孟某波、李某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开道歉声明,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51300元。该案为南岗区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南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孟某波、李某霞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便将此线索移送至向本院公益诉讼部门。
接到案件线索后,公益诉讼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经查阅全部刑事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查明,自2016年5月至案发,孟某波在南岗区王岗镇租用村民住宅,雇佣工人,擅自改变用于化工、皮革等制造业的工业盐用途,加工、生产假冒“中盐”牌食用盐,并多次将成品假冒食用盐销售给李某霞。李某霞在明知孟某波使用工业盐加工假冒食用盐的情况下,仍将假冒中盐食用盐对外销售。
为固定孟某波、李某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食用盐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南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一方面,全面查找、熟悉食盐经营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前往卫生部门请教相关专家,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全省居民食用盐“碘含量”的标准及人民群众食用“无碘”假冒食用盐的危害。
检察机关了解到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区,居民需食用碘盐来补充保障人体每日所必须的碘。《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碘”缺乏的危害。消费者食用未加碘的假冒食盐后,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将大大增加,长期食用将对身体造成潜在性损害。
经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霞售出的假冒食盐价值共计45130元。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检察机关认为,孟某波及李某霞的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29日,在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南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孟某波、李某霞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2020年11月6,经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宣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办案检察官提醒 ,生财需走正道,守法诚信是本。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望者,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公益保护监督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小贴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