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改事故隐患的函(黑安监函字〔2016〕94号)
28.06.2016 23:39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月15至16日,我局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贵公司控股的中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所属两家企业(即: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和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两家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属严重违法行为。
经查,中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所属的两家企业,分别与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和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负责矿山矿区内的爆破施工作业。其中,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现有5名爆破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有2名爆破员持有国家安监总局制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但2015年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其余3名未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阿城分公司现有7名爆破作业人员上岗作业,4名爆破员、1名安全员和2名保管员均未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属特种作业的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两家企业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未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我们已分别责令两家企业限期整改,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将按照黑龙江省《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16〕10号)规定履行公示程序。企业如逾期未改正,我们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你公司认真核实两家公司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未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情况,并将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于7月8日前函告我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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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2016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