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全面推进“质量龙江”建设,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我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以及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1〕21号)和《关于下达2015年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的通知》(黑质技监联发〔2015〕4号),省局制定了《2015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本年度《计划》把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重要的生产资料、节能减排降耗产品、文化类产品、质量投诉热点等国计民生产品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在编制本《计划》中,按照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前瞻性、时效性和简政放权的原则,统筹全省检验资源,提升战线的检验检测能力和监管覆盖面,确保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一、检验任务分配
(一)对农资、建材、机械、石油、煤炭、化工、轻工(含纤维)、木材加工、儿童用品等十大类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验任务由省、市两级有全项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担(见附件1)。
(二)省局要求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品的标准、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标识标注等内容进行验证检查和综合监督检查,并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产品,特别是产品质量不稳定,涉及安全的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目录见附件2),应当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未列入本《计划》中产品的定期监督检查,各市(地)局可依据辖区内的实际拟定计划,报经省局批准后,纳入省局计划实施。对于《计划》中的产品,各市(地)质监部门需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可以在不与本《计划》冲突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但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四个频次)。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定检工作领导,确保定检《计划》实施。全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2015年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与承检机构共同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2015年省局将《计划》同时下达给各市(地)质监部门和承检机构。各市(地、垦区)质监部门和承检机构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3号令)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认真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抽查工作。省局负责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地)质监部门负责辖区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包括辖区定检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并按季度将辖区内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处。
(二)全面推进“两个前移”和技术执法,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2015年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和省局委托的质检机构要共同完成《计划》。在执行《计划》中,各级质监部门和承检机构要充分发掘设备和人员的潜能,大力推进和全面实施“两个前移”,使移动实验室检验与固定实验室检测有效结合,认真落实《计划》的各项内容,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科学、准确、公正、合法、及时、有效,为行政执法和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实现技术执法优势的最大化。同时,各级质监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对抽样检验过程中尤其是在检查现场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做到检验检测与执法检查、技术执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实施抽样和检验检测。对获得AA类、A类、B类、C类企业的监管方式,按照《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黑质技监督发[2012]174号)执行。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CCC认证”类产品企业和地理保护标志产品,监督检查的覆盖率应达100%。对当年已进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一年内不得检验;对已进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企业,半年内不得抽检;对已进行省级定期检验的企业,本季度内不得抽检,但有举报投诉的除外;对列入检验计划的产品必须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委托等任何形式改变检验性质;所抽检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合法生产的、成品仓库内待销的、随机抽查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对于在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已列入“CCC”认证范围但无“CCC”认证标志的产品、无标准或者标准过期的产品、无厂名厂址等类非法生产的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严格履行执法和抽样检验工作程序,提高定检工作规范性和严肃性。抽样检验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承检机构要密切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抽样技术人员要共同完成抽样任务。抽样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知书》和《检验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填写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载有关信息,并由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和加盖被检企业单位公章。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要对《计划》中涉及的产品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定期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对定检中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没有抽检到的产品及其企业,辖区质监局要加强检查频次,及时监控动态,一旦企业恢复生产,必须对其进行抽样并送到《计划》中指定的承检机构检验。要坚决杜绝超计划检验、重复检验、提前收取全年检验费等问题的发生。省局将组织对全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五)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检验任务,做好产品质量动态监管档案的建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分析工作。各承检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所承担的检验任务,应在检验结束后3日内将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受检企业通讯录及产品质量检验分析情况材料上报省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处。产品质量检验分析情况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承检区域本行业生产企业数量、企业类别、受检企业数、受检企业覆盖率、检验产品批次、合格批次、不合格批次、检验产品合格率、未检企业数及原因等),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分析(产品质量存在的共性问题、产品不合格原因、未检出但产品质量还存在潜在的问题及原因、产品执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抽样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工作建议(存在问题解决的办法)等内容。省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处、各市(地、垦区)质监部门和各承检机构都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动态监管档案(具体要求已有通知)。各承检机构在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后方可承担监督检验工作,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抽样标准和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的,按规定做好复检工作。
(六)依法监管,认真做好不合格产品企业后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中的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原则上由省局委托被检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各地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各辖区质监部门要监督企业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整改工作。省局对后处理案件进行督办,使监督检查工作自下达《计划》开始到后处理结束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有始有终,形成完整“闭环”。各市(地、垦区)质监部门要在季度末所在月份20日前,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处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局,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漏报。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严格《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地方定检计划并做好区域产品质量动态监管工作。各市(地)质监部门要根据省局制定的《计划》,迅速制定所辖区域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市(地)检查计划检验产品的目录和检验周期,要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1]21号)要求,并需批准纳入省局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范畴后方可实施。各地要合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对检验检测能力较强的县级质检机构可统筹安排承担一定的检验任务;对本地区不能检验的产品、项目,要积极与省局或有关质检机构取得联系,以便协调检验检测工作。同时,各市(地)质监部门要按地方检查计划检查产品的类别、品种、项目,对本辖区的产品质量检验情况做出分析,实行动态监管,形成书面材料,按季度上报省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处。
(八)科学组织,严肃纪律。省局《计划》下达后,各地要根据省局的《计划》和各自辖区的实际,科学调整本辖区的计划,并与省局的计划保持高度的协调性。各承检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出具的检测结果科学、公正、权威、及时和有效。各市(地、垦区)质监部门和承检机构每季度初要到省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处报批本辖区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开具检验任务委托书,方可开展定检工作。并在每季度末上报本辖区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内容参照(五))。对不按期上报,上报情况不准、不全或违法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情况核减其检验计划,市直至取消其次年的承检资格。
附件:1、黑龙江省2015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表
2、黑龙江省2015年重点监控产品名录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