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4〕—88号)
25.12.2014 15:1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强力推进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目前我省还有4个县区级行政区划未完成职业卫生职能划转,108个县(市、区)未设置职业卫生专职管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尚未进行职能划转和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县(市、区)要强力推进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设立职业卫生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强监管队伍,并将其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以推进。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主要载体,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进企业活动,举办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班以及职业卫生知识竞赛等,增强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的自觉性。通过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意识,履行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使从业人员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三、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行业特点,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对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的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加大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职业病危害严格控制在源头。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研究《通知》中提出的十二个问题,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谋划好2015年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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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014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