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企监管“清单”出台 细化追责情形明确责任权力事项
东北网讯(记者 孙英鑫)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近日,省国资委公布了《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和《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工作流程》,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有效规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
据了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流程”共涵盖省国资委监管事项32项,45个工作流程。《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主要包括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监管事项内容、实施依据、监管方式、主办处室等。其中:“监管类别”按照省国资委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分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2部分,具体为监督管理监管事项25项,发展改革监管事项7项;“监管事项名称”是在省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大类别下,在监管权限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省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查、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监督、督办等,明确了每项监管事项的实施方式;“主办处室”明确了监管事项的牵头职能处室,落实了主体责任。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主要包括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按照中办发〔2015〕21号文件“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的规定,该清单与权力清单监管事项权力逐项对应。其中:“责任事项”明确了某一监管事项权力各个工作环节应承担的责任;“追责情形”明确了每项监管事项权力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追责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务员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工作流程》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管事项逐项对应,对每一项监管事项的适用对象、报送材料、报送时间、服务事项流程、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既使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上报事项时有所遵循,又对国资委工作内容及流程清晰明了,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流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监管事项子项内容多且工作流程不同的适用多张子项工作流程,如“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包含11个子项工作流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事项”包含4个子项工作流程。
省长助理、省国资委主任赵杰表示,出台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流程”,有利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规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有效保障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推进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对今后全面深化国资监管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明确监管事项及权力、责任边界具有重要意义。原有省国资委国资监管制度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将按新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流程”执行。
同时,由于考虑到省国资委是依据省政府授权对部分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范围外的事项均不可为;对出资企业是依据产权关系行使职能,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明确约束,为此暂不编制“负面清单”。待国务院国资委出台“负面清单”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编制。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下一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届时省国资委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三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