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已成文何时发布未定 仍有争议问题待解
监管细则已成文何时发布未定 P2P忐忑中等待
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终于在7月18日出台。这一份框架性文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在P2P从业人员看来,《指导意见》出台后,需要银监会解答的问题还有很多。
本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的P2P监管细则已经成文,但并不确定何时发布。
法律认定未改
《指导意见》下发并不意味着P2P就此摆脱了非法集资的“帽子”。
7月22日,大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大连日报》发布了《关于公布企业违规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通告》(大处非通字[2015]004号)。一家规模较大的P2P平台的线下服务机构被列入9家违规企业名单。
通告中认为,根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该公司大连分公司“不具备对社会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不能从事与投(融)资理财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报记者查阅发现,《大连日报》6月18日发布的“大处非通字[2015]003号”文件中也有这家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由于大部分平台并不具备“融资、理财”的经营范围,一旦平台在撮合借贷双方的过程中,通过投资理财产品的形式融募资金,或者充当融资性担保人,脱离了信息撮合的居间性质,便很容易被装入非法经营的口袋之中。
“《指导意见》的出台承认了P2P的合法地位,但前提仍然是信息中介。”肖飒表示,P2P平台一定要摆正自身位置,其并非信用中介,更不属于金融机构。如果平台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各种变相方式参与借贷活动,就极有可能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此时,P2P平台可能被扣上“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的帽子。
今年4月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在6-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就曾将P2P网络借贷列为重点领域之一。7月初深圳经侦部门就主动出击查处了一家涉嫌自融的P2P平台德利贷。
她认为,打非与《指导意见》的出台都是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举措,只是不同的表现方式而已。《指导意见》是从正面鼓励,赋予P2P平台合法的地位,鼓励支持其健康发展;打非是从反面整顿,清理行业内不合法合规甚至违法犯罪的平台,规范行业秩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指导意见》仅是政策并非法规或法律,不能从根源上为平台脱敏。”肖飒解释,《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对网贷行业合法性的认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层面上的认可,因此对于相关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并没有实质影响,一旦具体的P2P平台涉嫌违法业务,或者存在非法吸收资金的问题,仍然难逃法律的追究。
零壹财经研究院院长李耀东同样认为,非法集资的概念由刑法规定,操作上依照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但没有对线下业务和债权转让业务做出明确说明,因此线下机构的业务范围还没法界定。
争议问题待解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很多利好,比如鼓励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为机构提供了合理的退出通道;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要求,为加强行业的技术投资提供了确定性;财税和信用基础设施等内容的提及,也都利于后续政策的具体落实。
“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合法主体,投资是有保障,可以有回报的。这将有助于吸引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大型机构进入。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能力、素质、水平都是相当有好处的。”郭大刚称,虽然没有任何具体化的定量的要求,但实质上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
但他也表示,《指导意见》内容比较宏观,在分业监管原则下,具体怎么做还要看细则,而细则出台后怎么执行,也都是有一个过程。
那么,对于P2P平台来讲,他们最为关注却未在《指导意见》中详细体现的问题都有哪些呢?
众信金融COO谭阳认为,首先,《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未明确要求是否必须银行托管。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下,支付机构的资金也是由银行提供存管,这样的模式是否还有空间?其次,《指导意见》提到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平台的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提供增信?设立银行监管的风险准备金算不算?自己不能增信,能否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增信?”第三,《指导意见》提到了信息披露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但没有详细说明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合格投资者是否有量化指标?
理财范CEO申磊认为,《指导意见》对是否刚性兑付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果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就不能要求刚性兑付。但毫无疑问,再阶段性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迫使平台去做刚性兑付的选择”。
“《指导意见》只是个框架,大量具体问题没有阐述,更多是告知大家这件事纳入政府正常工作了。之前讨论的注册资金是否要有门槛,有没有杠杆倍数,单笔借款上限,满标时间等都要在银监会的具体监管办法里才有。”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
另外,《指导意见》中网络借贷被划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前者要求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后者作为信用中介则没有增信等的限制。这种情况下是否会促使一些P2P平台获取小贷牌照,向后一种业务转型?
谭阳认为概率不大,因为“小贷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拿这个牌照对资金端拓展投资人并无意义”。方颂则认为,会带动一部分P2P平台去拿牌照,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也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平台寻求小贷牌照与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增信等要求没有直接关联性。作为撮合经济载体,平台本身不参与到金融运营当中,所以不用拿牌照。但业务则有风控需要,拿到牌照可以更好地开展业务。”银客网总裁林恩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