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同事手机 受罚又被判刑

21.10.2015  13:14

        黑河市一名30岁女子在市区中央街一品牌服装店做销售员,一时鬼迷心窍将同事遗落在货架上的手机偷走,数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苑某曾系中央街某品牌服装商店的一名销售人员,2014年12月8日17时许,苑某在商店上班期间,因其手机没电,到仓库内给手机充电时,发现其同事被害人朱某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掉落在货架上,苑某遂起盗窃之念,将朱某的手机藏在衣物下面。在下班时,苑某进入仓库内将藏在衣物下面的手机放入自己的衣兜内离开现场。同年12月16日,苑某使用假名“李娜”将该手机抵押在市区兴隆街的一家寄卖行,借款1000元,所得赃款被花。今年3月9日,被告人苑某在城区某居民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作价,白色“苹果”牌5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3660元。案发后,苑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经济损失1000元,且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退还给朱某。此外,今年1月份,黑河市居民于某以2300元的价格在上述寄卖行购得被告人苑某在该处抵押的白色苹果5S手机。3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此部手机后,苑某赔偿于某购机款人民币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