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黑财行政〔2019〕1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以及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应当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交纳用餐费用,并提前告知餐费控制标准。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各按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费(现行政策规定: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天,到新疆、青海、西藏出差为每人120元/天,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在定点接待宾馆、饭店或其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费(现行政策规定: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天,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用餐。同时,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办法。
六、本通知所称省直机关及适用单位范围与《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七、各市(地)、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