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24.06.2019 17:1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23日记者从省招生考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制定出台《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高考成绩在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公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应于6月25日17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高考评卷工作组对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反馈给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当日内提出再次复核申请。高考评卷仲裁组对考生提出的复核申请的具体内容再次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由省招生考试院将最终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高考评卷仲裁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作者:赵一诺 衣春翔)
(责任编辑: 郑超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24.06.20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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