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提升

09.01.2015  11:06

  记者7日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及抗日战争等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由260元提高到460元,补助金由所在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其所在企业承担,其中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政府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最低9800元/年、9300元/年,提高到每人最低11000元/年、10500元/年。抗日战争等时期参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增部分(每人1200元/年),由同级财政承担。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低于8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作者: 于海霞)

  原标题:黑龙江省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提至每月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