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

03.05.2015  23:13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

  (2015年5月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实施“五大规划”战略,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进一步释放全省发展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属于省内立法的一律通过建议省人大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省编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2.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省、市、县政府要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省、市、县三级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对于已下放的权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3.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从2015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配合)

  4.强化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完善省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市(地)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市、县实体服务大厅的指导,使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提高政务工作质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5.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由各级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采取定期联合审批方式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

  6.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省监察厅、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7.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

  8.清理滥收费和严禁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省财政厅牵头,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

  9.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加快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监管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整合。加快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向全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进行严格问责。(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负责)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0.加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省发改委牵头,省纪委、省工信委、省金融办配合)

  11.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省住建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发改委配合)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12.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在以往打击偷盗企业、围堵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金融办配合)

  13.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于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配合)

  14.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做到半年见成效,一年基本完成。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分。(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信访局配合)

  五、注重诚信建设

  15.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要严肃问责,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配合)

  16.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成使用,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黑龙江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省工商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17.强化和完善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省政府秘书长兼任企业投诉中心主任,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办公。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对全省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构建省、市、县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罚,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市、县都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遭遇的不公和委屈有人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配合)

  18.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对于企业投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打消投诉企业“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省纪委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19.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坚决落实“马上办”要求,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对面对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心安理得、束手无策者,对深化改革消极对待、拖延抵触者,对民生困难漠视躲避、无动于衷者,对区域发展不敢担当、懈怠无为者,对营造区域内优良发展环境失职失控、影响恶劣者等等,都要严厉查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

  20.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省纪委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配合)

  21.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重点抓好对省、市、县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开展企业满意度测评,听取服务对象和辖区投资者的意见。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改善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实行问责。(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统计局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推进

  22.成立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省委常委和副省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地)、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

  23.在全省实行主要领导优化发展环境负责制。市(地)、县(市)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地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4.突出“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肩负优化发展环境的主要职责,要从严要求,履职尽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为群众和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务人员,执法、司法人员,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从严整治。在打击破坏发展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加大整治积弊陋习的力度,在促发展、促改革上“上热下冷”,在贯彻落实省委决策要求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在涉及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上不讲规则讲“哥们儿义气”,在经济工作中“粗枝大叶”“言而无信”,在对待权力上囿于“官本位”和信奉“有权不用白不用”等等,都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加以彻底治理。

  25.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强化网络安全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舆论引导,在全省营造人人崇尚创业、人人尊重纳税人的良好氛围,开展“龙江民企百强”年度发布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负责)

  26.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媒体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

编辑: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