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规程(暂行)》的通知

19.12.2019  17:0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公务用车

购置更新审批规程(暂行)》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厅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公务用车编制控制和审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本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采购办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3日             

 

 

省本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规程(暂行)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9〕28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编控审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含通勤车)。

(二)条件。

1.购置:一是单位有空余车辆编制需要购置车辆的。二是由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调整等,需要增加车辆及编制数量的。

2.更新:一是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不能继续使用,符合报废更新条件的。二是由于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

二、编报审批程序

(一)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统一纳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从编制2020年省级部门预算起,车辆购置更新经费统一纳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无特殊情况,执行中不予追加。具体编报规程如下:

1.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向省财政厅提报下一年度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请。申请应说明机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员、既有车辆等情况,阐明购置更新车辆理由;车辆已报废的,应附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局报废批件复印件(申请模板请见附件1、2)。

2.业务处初审。业务处在收到预算单位申请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预算单位职能、用车情况等,对符合购置更新条件的,就购置资金安排等提出意见并报采购办;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政府采购办、预算处等依次提出会稿意见:

(1)采购办应在收到业务处意见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购置更新车辆数量、排量、购置价格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预算处。

(2)预算处应在收到采购办意见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就购置资金安排等提出意见。

4.采购办汇总并履行审批程序。采购办综合会稿意见,报相关主管厅长和厅长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预算处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临时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规程。对执行中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申请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由业务处牵头起草请示文件,经采购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局、预算处会稿,呈主管厅长和厅主要领导审签后,报省政府审批。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