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9日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
稳增长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1.大力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积极筹措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哈佳、哈牡、同江铁路大桥、哈尔滨机场改扩建项目省级配套资本金;搭建省级融资平台,为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铁路建设项目中,市县政府应承担的动拆迁资金总额的50%提供贷款支持。督促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既定的资金筹集原则,做好配套资金落实工作。
2.大力支持三江治理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筹集原则,省财政筹集落实配套资金中主体工程建设及设计等相关费用,督促市县政府筹集落实配套资金中征地拆迁费,督促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3.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集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对经国家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既定的省级配套原则给予补贴,对四煤城经国家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省财政在既定的省级对国有工矿棚户区配套补贴基础上,每户再增加补贴资金1000元;搭建500亿元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平台,为市县政府棚户区改造提供转贷资金支持。适当加大对四煤城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转贷资金支持力度。
4.着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3个中心城市和绥芬河市、抚远县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撤并分散供热小锅炉。一、二级老旧供热管网改造按每公里定额造价的15%给予补贴,撤并分散供热小锅炉按每平方米15元给予补贴。其中,对四煤城一、二级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撤并分散供热小锅炉补贴,比照哈尔滨市标准执行,即老旧供热管网改造按每公里定额造价的20%予以补贴,分散供热小锅炉按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贴。鼓励市县政府开展公益或准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场化运作。对采取公私合作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建或已投产运营进行公私合作模式置换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卫生、道路等项目,省财政按照社会资本投入总额的1%,给予市县政府奖励。
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5.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原则,支持省政府确定的现代农业重点建设与改革任务,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事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额度不低于全部资金的50%。
6.大力支持农机化工程建设。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并经省批准新组建的农机合作社,按照省批准的农机装备规模,省财政给予60%的资金补助;在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内,对农民散户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按照“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省财政给予30%补助。
7.积极支持水稻育秧设施建设。省财政对水稻育秧大棚建设给予补助,对集中建设小区单栋360平方米的水稻育秧大棚,每平方米补助24元;对散建单栋360平方米的大棚,每平方米补助15元;对单次催芽能力100吨的智能程控水稻浸种催芽车间,按每个车间2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8.支持标准化奶牛示范场建设。2014年支持建设存栏泌乳牛1200头规模的奶牛场100个,省财政给予每个奶牛场补助1300万元;2015年,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数量,省财政仍按每个奶牛场1200头泌乳牛规模给予1300万元补助。
9.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按照玉米、水稻、小麦、大豆4大农作物每亩保费15元、30元、45元和60元4档标准,各级财政部门给予80%的保费补贴,并按规模、按标准、按比例据实及时支付到位。
10.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按国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努力推进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
三、支持工业经济增长
11.鼓励企业增加生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省财政按新增贷款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占全省工业经济总量比重大、产业关联度高、上下游产品带动性强的重点困难企业,省财政按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实缴税金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40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团队。
12.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扣除,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采购需求,将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数额预留给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产品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对于适合中小微企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及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比照上述优惠政策予以倾斜。
13.鼓励新增规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依据市地完成《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划》情况,每净增1户规上企业,省财政给予市地政府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达到标准且核定属新纳入规上统计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超过15%,且增量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市地政府,经审核认定后,省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14.支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建设。经认定为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省财政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的5%,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贴息;对投产当年利用本企业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省财政按投产当年自有资金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15.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考核认定的全省综合排序前20名创业载体运营单位、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年度内获得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省财政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单户企业上限为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成功转化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四煤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煤化工、石墨、新材料、绿色食品等行业的高科技企业近三年科技研发平均支出,省财政给予5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17.支持玉米精深加工项目。落实中央对玉米精深加工企业竞价采购加工国家临储玉米补贴政策,对我省范围内年玉米加工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精深加工企业,在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采购国家临时收储玉米,于12月底前自用加工并超过2个月加工能力部分,按每吨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18.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省财政给予每户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第三产业持续发展
19.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省财政重点奖励景区建设项目和国家A级景区提档升级项目。对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0.支持文化服务业发展。对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政府奖(国际大奖)的原创文化产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品牌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出版部门版号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连续两届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新设立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融资奖励和项目补贴等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支持健康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省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省和市县财政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22.支持信息通信产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提供信息服务的数据中心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应用系统和增值业务,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3.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鼓励主产区、交通运输节点城市及大城市周边地区,建设以销售地方产品为主的专业批发市场,对新建设增加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物流基础设施等,省财政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对外经贸合作
24.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费业务,对开展投保预付款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30%给予资助,每户企业每年保费的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市县进一步扩大进出口规模,以上年各有关市县贸易额为基数,当年每超基数5000万美元,省财政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25.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活动,对参加省直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企业,给予企业展位费补助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26.鼓励对俄开展资源开发合作,以上年为基数,依据当年海关统计数据,企业每进口1立方米木材(包括原木和锯材),超基数增长部分每立方米最高补贴8元;企业每新增进口1吨铁矿砂,超基数增长部分每吨补贴2元;企业每新增进口1吨化肥,超基数增长部分每吨补贴5元。
27.鼓励地产品对俄出口,以上年海关统计数据为计算依据,企业当年每新增出口地产品1美元,奖励资金不超过0.02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28.支持边境市县口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9.支持对俄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对在黑龙江省注册并缴纳税费,开展对俄贸易的B2C型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当年海关统计贸易额达到2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省财政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30.支持开展对俄跨境物流业务,对在黑龙江省注册并缴纳税费,为平台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当年通过国际邮包实现年货运量达到1000吨的,每增加100吨,省财政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拓宽融资渠道
31.发挥融资平台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对符合省产业支持重点、成长性好,以及纳税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等条件,短期内出现流动资金贷款续贷困难的工业企业,给予短期倒贷周转金支持。贷款周转金使用期不超过1个月,单户企业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2.鼓励企业上市和发债,对总部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我省,且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对总部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我省,在“新三板”实现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在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按发债额的2%,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
33.设立2亿元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其中,省财政1亿元,市县配套1亿元,建立以资信等级高且具有承销资质的投融资机构为依托的债务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制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
34.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完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财政补助办法》,省财政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补助;对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8%给予补助;对代偿比例低、担保余额大,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担保余额大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35.对被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36.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7.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取消、停征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保障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
38.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规定,对每年评选出的工业、财源、民生、经济发展十强县以及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优秀县,每县(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两个以上专项荣誉称号的,最高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最高奖励上限为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