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费的批复

14.06.2014  01:3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函》(黑人社函〔2013〕579号)收悉。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6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人才服务局(省人才测评中心)接受委托,在开展省政府系列的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时收取考试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省政府系列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费(包括笔试费和面试费)。

二、收费单位:省人才服务局(省人才测评中心)。

三、收费对象:参加省政府系列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在收取省政府系列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省政府系列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才服务局(省人才测评中心)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费执行情况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