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8种旅游霸王条款 中途退团不退费被叫停

09.06.2015  10:37

  “财物丢失旅行社不负责”、“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这些均是旅行社提出的霸王条款。昨天,省工商局公布8种旅游合同霸王条款,并将进行重点整治。如遇到旅行社设置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安排,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1、霸王条款

   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不少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会出现“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的字样。

  《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霸王条款

   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合同中常见表述为“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霸王条款

   财物丢失旅行社不负责

  常见表述是“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霸王条款

   消费者承担调整行程额外费用

  常见表述是“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

  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5、霸王条款

   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常见表述为“合同签订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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