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29.10.2014  19:06

  10月23日,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将于近日发布正式公报。

  现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于1994年,距今已有二十年,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历时3年多终于完成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

  新制定的《条例》共9章61条,从立法理念到章节内容与现行老《条例》有着巨大的区别。新《条例》依据2007年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借鉴各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总结我省近年来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实践,针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而重新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人员等促进科技进步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了一批符合科技进步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我省发展要求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措施。新《条例》的通过和施行将有力促进我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推进科技进步,促进我省科技强省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