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力争明年县域覆盖面达80%以上
04.11.2014 17:38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生活报讯 (记者霍营)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近日,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力争今年底覆盖75%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明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实现基本覆盖。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
据悉,黑龙江省于2011年正式成立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起开始在全省医院试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2013年黑龙江省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先行在哈市试点,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一律通过第三方调处程序解决,对赔付一万元(含)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6个,受理调解217起,调解成功率达97.2%。
黑龙江省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切实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做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之一。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依法经司法确认,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进行理赔。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者,仍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继续解决。(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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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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