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实行“两个办法”奖惩联动

08.07.2014  15:08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税收信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
  北京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经济信用的重要标尺,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两个办法”,实行“两手抓两手硬”,体现了积极作为抓落实的姿态,通过改进评价指标、缩短评价期间、应用评价结果、及时公开税案、实行奖惩联动,税收信用体系将更加科学,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守信激励:税收服务管理与纳税信用直接挂钩


  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
  该负责人说,2003年7月17日,税务总局就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到2013年底全国已经评定出A级信用纳税人68448户。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近10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情况,调整了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强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及时性。
  据了解,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的信息。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
  新办法还确定了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比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等。
  该负责人说,纳税信用管理重在运用,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
  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使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今后税务总局还将逐步规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省税务机关将制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失信约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黑名单”


  如果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在积极探索基础上逐步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它偏重于建立守信激励制度,作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出布办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去年底,税务总局就将建立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2013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出:“探索将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税款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总局网站公告的‘黑名单’,让不法分子畏惧战栗,让心存侥幸者引以为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是在借鉴政府有关部门的成功做法,同时研究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做法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最令人瞩目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办法》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了才能从公布栏撤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为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按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事人若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黑名单”制度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既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诚信企业文化,又以个人诚信推动企业诚信,从而形成了“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之举、务实之举。


奖惩联动:科学构建税务领域信用体系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税务总局“两个办法”明确主动公开A级纳税信用企业,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实现了对守信纳税人的奖励激励与加强对失信纳税人的约束惩戒联动。
  刘剑文认为,建立全面、完整、科学的指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是激励守信企业的重要措施,及时公开税收违法信息惩处失信,同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让A级信用纳税人扬眉吐气,让B、C级纳税人自我约束、诚信升级,让D级纳税信用和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处处受限、坐卧不安、心惊胆战!
  据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目前税务机关已建立了信用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由征收管理、税务稽查部门及时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信用管理部门按月将纳税人月度积分变化送征收管理、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有效补充。
  税务机关还与工商、海关、国土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佐证纳税信用。同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使守信者处处受益,让D级信用纳税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比如出入境管理对欠缴查补税款未结清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企业有关人员将阻止出境;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没超过五年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税收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奖惩联动和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不仅能够促进纳税人自律,还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