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税收收入分享制度 进一步完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

23.09.2016  20:00

      今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同步实施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增值税税收收入划分改革精神,省政府决定,一并完善省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在分层次征求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论证,由省财政厅提出完善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意见,经第7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132次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27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税收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黑财预〔2016〕55号),标志着新一轮税收收入分享改革正式落地。

此次改革遵循统一税收分享政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持财政体制不变的原则,即: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税收分享比例,建立起简明、统一、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完善税收共管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此次税收收入分享改革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又一轮比较全面的税收划分改革,涉及全部地方级税种在省、市、县、区之间重新划分,旨在破解过去我省财政收入体制市县分享比例不统一、抗收入波动能力不足、部分税收监管难度较大等问题,将对进一步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起到重要的制度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