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税领域多种违规现象及防范措施

13.06.2014  23:39

        近期,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经济实体采取多种方法,形成财务“自留地”,逃避财税部门监督,肢解政府职能。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采取帐外经营、销货不入账、虚开发票增加抵扣税额,甚至设立多套账本等方式,隐瞒收入,隐藏利润,将企业实现利润分解到业务较少甚至空白的下属子公司,达到偷漏税款目的。
  
  二是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出借资质、个人挂靠企业现象严重。无施工资质承包人缴纳管理费后挂靠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支取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以施工企业名义开具发票,造成个人收入税务部门不掌握,工程款拨付企业账户不体现,同时隐瞒个人收入及企业利润,涉嫌偷逃所得税。个别施工企业具有资质却故意借用外地企业资质,有意逃避地方税务部门监督,达到偷税目的。
  
  三是机关单位下属存在经济实体。“事企合一”,“一套人马,几块牌子”依托管理职能参与市场经营,个别行业甚至形成垄断。常见经济实体有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招投标公司、水电站、机动车检测线,表面企业改制,暗地藕断丝连。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将自身财务收支转移到经济实体中,逃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个别事业单位利用经济实体转移资产和公共财政资金,为单位、个人违规违纪埋下隐患。
  
  四是部分单位违规吸储、非法融资。部分镇街、事业单位以拆迁开发、项目经营等名义私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部分吸存利率超出银行基准利率数倍,容易形成地方隐形债务。同时,该部分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预期收益,将会再次出现“基金会”现象,直接影响到地方社会稳定。另外,有的单位利用高息吸收本单位职工存款的方式,变相发放福利。
  
  五是旧村改造中存在房地产企业漏税行为。在旧村还建迁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采用“拆一还一”、“以房换地”等方式偷税漏税,常见形式有两种:第一,对“拆一还一”回迁户的等面积部分,不依照成本价计税。对原住户增加面积缴纳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仍能依预收账款计提营业税,而对“拆一还一”等面积的部分直接视为拆迁成本,不计算缴纳营业税。第二,采取以房换地的方式,绕过财务账簿,双方共同偷税。以房换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偿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表面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土地所有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均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也不通过会计账簿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依实际收取的“预收账款”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这种方式因其隐蔽性极强而容易形成偷逃税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国家公职人员分配秩序,造成了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流失,同时给地方政府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及潜在风险。鉴于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要坚持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全民化,将分散的经济信息转化有效涉税信息,不断提高企业税收征管质量。同时,加强工程发票管理,加强与财政、住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信息共享,依据项目招投标记录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决算情况核算施工单位利润,及时计征所得税;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活动规范力度,对于随意出借企业资质、频繁挂靠以及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施工企业利润要如实体现;各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要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拨入施工人员个人账户或向个人开具大额支票。
  
  二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政企分开,对个别难以找到接收单位的经济实体,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兼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等办法办理,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财产清理和人员安置工作。具有执法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严禁将权利下放。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将上述问题的检查情况纳入纪检监察问责。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住建等部门应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兴办经济实体、非法融资、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偷逃税款等行为进行清查、处理。(杨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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