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答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宋菲) 前不久,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我省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最大的特点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入学年龄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些学生家长比较关心的问题,10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防止幼儿“小学化”不满6周岁不能上小学
《细则》在内容设置上有什么特点?
《细则》共有57条。主要围绕学籍注册、入学年龄、转学休学、跳级留级、均衡班额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和办法,并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跳级、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细则》还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
《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过哪些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细则》的适用对象。《细则》确定了适用对象,即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是关于“借读生”问题。“借读”一词的存在,不符合基础教育管理发展方向,也是造成一人多籍的原因。因此,《细则》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
三是关于“控辍保学”问题。《细则》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
四是关于学籍信息安全。《细则》特别强化了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等。
小学入学年龄计算时点是如何规定的?
对小学入学年龄的规定,我省仍沿用《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表述。即:“凡年满6周岁儿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就是“在新学年开始前也即在每年9月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应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细则》对入学年龄进一步明确后,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凡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将无法再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晚于当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将在次年接受义务教育。未满6周岁的幼儿入学,既不符合教育规律及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也挤占现有的比较紧张的教育资源。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省于2013年4月启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相关工作共历时一年半的时间,目前硬件部分已经初步搭建完成。与此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出台了这个实施细则。
制定《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等,确保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
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最大的特点是什么?简要概括起来是“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系统是全国联网运行,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全国统一,终身不变;并且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从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贯穿学生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无论是入学,还是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都采取“籍随人走”的办法管理。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