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

14.06.2014  01:34

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3〕60号

 

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金谷粮食集团,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省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省天仓粮油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245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2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3年度粮油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经营业务,且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或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的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检测等业务,在2013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两项统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对象的数据统计;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负责其直属企业及各分局内统计对象的数据统计;金谷粮食集团、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省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省天仓粮油有限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数据统计。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和相关单位负责汇总、分析并上报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托管的地方企业由地方统计。

三、统计分析。各地要同时报送一份综合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要对本期数据构成、历史数据变化情况以及数据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计软件下载。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 www.chinagrain.gov.cn )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分企业版和汇总版)。

五、工作要求

(一)扩大统计覆盖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尽早部署和培训,创新统计方法,全力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要结合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危仓老库”改造、“两大平原”建设、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监督检查、仓储技术服务、农户科学储粮仓建设等工作,继续扩大统计覆盖面,特别要加快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执行进度并严格按要求填报投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统计中要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审核,保证数据真实。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市(地)粮食局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各单位在填报“粮油仓储设施报表”时,要严格按照省粮食局企业改革方案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口径填报。

(三)报送要求。各地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各地要在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本级汇总并报省局。县(市)及企业上报时间自行安排。报省局的统计资料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通过机要渠道交换,文件附件包括分析报告及软件生成的数据分析报表。

联系人:苑士兵  联系电话:0451—53600203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粮油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基础报表

   3.粮油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