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月增288元
15.09.2015 22:53
本文来源: 新浪黑龙江
生活报9月15日讯 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要求,结合哈市实际情况,今年1月1日起,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1级-6级伤残等级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4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2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调整后,一级低于2320元的,二级低于2191元的,三级低于2062元的,四级低于1933元的,五级低于1804元的,六级低于1547元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其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文来源: 新浪黑龙江
15.09.201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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