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21.09.2016  09:03
      近日,省政府安委会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自9月7日起我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安委办统一管理“黑名单”。“黑名单”制度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规定》提出,我省生产经营单位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将分别纳入国家、省、市和县级管理的“黑名单”,具体划分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形的纳入国家管理的“黑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吊销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形,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或暂扣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形,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纳入上级管理的 “黑名单”,同时纳入下级管理。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交换、信息公布和信息移出五个步骤。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申辩意见。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安委办向同级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规定》要求,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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