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8.11.2014  11:22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江西省正式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好、更公平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据统计,截至目前,江西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1771.5万人,待遇领取人数428.2万人;个人账户累计结余83.6亿元,累计发放养老金98.1亿元。《实施办法》在保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框架、基本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制度政策,主要变化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实施办法》明确,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将制度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道,共同构建起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是增设缴费档次。《实施办法》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且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同时,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这既赋予了城乡居民平等的选择权,也为有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缴费选择。
      三是完善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从缴费100元给予30元补贴起步,对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对缴费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对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
      四是优化长缴多得政策。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体现长缴多得,《实施办法》规定,将原来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1元基础养老金的增发办法调整为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使增发金额可随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水涨船高”,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防范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建立待遇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六是明确关系转移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来源:江西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