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深入推进检委会规范化建设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加强检委会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提升检委会议事能力和水平,抓好检委会决策的跟踪督办,有效推动全院工作的开展。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委会专业化的职能定位,把制度完善的重点放在保障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事项的决策上,进一步强化检委会的业务决策属性,进一步促进检委会工作程序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检委会工作“年度报告”和“检察长专报”制度,由研究室对检委会年度和季度审议重大案件特别是重要业务工作情况,进行适时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检委会的决策效能。二是在认真查找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照新规定和新要求,以补充意见的方式,对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相继规范了检委会审议专项业务工作、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未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等规定制度,使检委会工作的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有较为严谨和精细化的制度规范。
同时,通过反向审视检委会的作用和工作,聚焦委员履职能力的不足和缺陷,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委员的决策水平。一是完善委员学习制度。深化以宪法和法治建设理论为中心的专题学习制度,形成了检委会集体学习和网上专题学习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委员学习阵地。利用互联网+思维,建立“检委会学习”微信群,适时发布检察难点、法律热点、学术前沿等学习和研讨内容,组织委员进行学习讨论。检察长带头参加网上学习活动,并对委员的学习情况定期点评。三是拓展委员学习职能。在全面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重大疑难案件委员出庭公诉、领衔重大课题研究等职能的同时,相继建立和实施了“委员业务对口指导”和“提案与质询”机制,开展委员“深入一线办案,深入一线调研”活动,积极探索委员职能延伸以及规范履职的途径。
针对执行检委会决定不及时和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反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强化检委会例会制度的落实。明确规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为检委会例会日,保障检委会工作程序的规范运转。同时,加强检委会审议专项业务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强化检委会的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职能。二是规范提请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和标准。对各部门提请的议题,由研究室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后,提交专职委员进行实体性的审查和把关,提出具体的预研意见。对不符合上会要求的议题,及时退回相关部门补充、完善。三是严格规范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紧紧抓住跟踪和督办环节,建立递进式跟踪和反馈制度,形成制式反馈文书。明确规定提请部门在执行检委会决定完毕后的五日内,必须将执行情况向研究室进行书面反馈。同时,加强对检委会决定执行反馈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和强化相关人员的执行责任,对反馈和落实情况在例会中予以通报。对执行决定反馈和落实不及时、不规范的,由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接受委员质询,并将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年终考核之中。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使检委会的决定得到及时跟踪和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