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对法官使用新媒体的官方立场
一、加利福尼亚州
2011年,该州法官协会发布第66号正式意见书(formal opinion),回答了关于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三个问题:
第一,法官可否成为社交媒体网络的成员?
第二,法官可否允许有可能在本法官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入自己的社交媒体网络群体?
第三,法官可否允许目前在自己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入自己的社交媒体网络群体?
法官协会对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完全可以”,而对最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
二、佛罗里达州
该州最高法院的职业道德咨询委员会于2009年11月就法院社交媒体网络问题发布意见,涉及到的问题是:法官是否可以把可能在自己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为“好友”,以及是否可以允许律师加自己为“好友”。委员会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允许的,因为“本委员会坚信,这样做会给他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这些作为‘好友’的律师可能具有特别的能力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判”。
三、肯塔基州
该州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于2010年1月就法官加入社交媒体网络问题发布意见书,回答了两个问题,即: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本州的法官可否加入社交媒体网络,并把一些可能在自己的法庭里履行职务的律师、社会工作者、执法官员加为“朋好”?委员会认为,完全可以。
四、马里兰州
该州司法职业道德咨询委员会于2012年6月发布意见,要求法官在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必须受到一定限制。该意见回答的问题是: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应当受到哪些限制?普通的社会交往是否会导致利益冲突?委员会的答案是:“法官必须承认,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会与一些职业道德准则发生冲突,因此必须谨慎行事。”
五、马萨诸塞州
该州的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发布意见书,为刚刚成为法官的私人执业律师如何用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允许的脸书提供了一些指导。委员会认为,“《准则》并不禁止法官加入社交媒体网络,因此你可以继续使用脸书,但所有相关行为必须与《准则》相符,必须注意不要违反《准则》的规定。如果法官在社交媒体网络上将律师加为‘好友’,则可能给他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该律师可能通过特别的方式对法官施加影响。因此,《准则》不允许法官将那些可能在你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为‘好友’。”
六、纽约州
2009年1月,纽约州法官职业道德咨询委员会发布意见指出,“在严格遵守《司法行为准则》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加入并使用社交媒体网络。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应当时刻谨记,这些作为新事物的社交媒体网络自身的属性可能会影响法官职责的履行。”
2013年5月,该委员会认为,如果只是将律师或当事人添加为脸书的“好友”而没有其他行为,则不能构成法官回避的充分理由。本委员会还认为,如果法官只是以前将某人加为“好友”,而该人与当前法官处理的案件有某种关联,也不应当认为法官的公正性受到了合理的质疑。
七、俄亥俄州
2010年12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申诉与纪律专员局”发布意见,回答了“法官是否可以将一个在本法官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为‘好友’?”该局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就像法官在其他行为之中必须采取的谨慎态度一样,法官加入社交媒体网络必须谨慎从事,确保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
八、俄克拉荷马州
该州司法职业道德咨询庭于2011年6月发布意见,回答了两个问题:
第一,法官在不违反司法行为准则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拥有社交媒体账户,如脸书、推特等?
第二,拥有社交媒体账户的法官是否可以将法院同事、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律师及其他可能与法官办理的案件发生关联的人加为“朋友”?
该庭认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可以”,但应当有所限制;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不”。
九、南卡来罗纳州
该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咨询委员会于2009年10月就法官可否加入脸书等社交媒体网络问题发布意见书,认为法官加入社交媒体网络后,可以让社区感受到法官与社区进行交流,可以让社区更好地了解该法官。因此,法官可以加入脸书之类的社交媒体网络。
十、华盛顿州
该州职业道德咨询委员会于2005年就“法官可否开设网络博客上传文章并对他人的评论进行回应”问题作出解释,并认为,法官行为准则并没有特别禁止法官开设博客。“虽然法官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博文,但必须谨慎地注意博文的使用方法和对评论的回应内容,以确保法官的公正性不被质疑,相关行为不会影响法官对所处理案件的公正裁判的能力。”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