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内老人摔倒 躺在地面20余分钟被严重烫伤

28.08.2015  13:46

  父亲在养老院被烫伤一个月了,目前仍需住在重症监护室,看着因患有老年痴呆而神志不清的父亲承受巨大痛苦,赵先生心如刀绞。用他的话讲,没有行为能力的父亲在其居住的养老院被烫伤,应完全归结为养老院护工的失职。

   护工忘关门 老汉独自上楼顶后摔倒

  赵先生的父亲今年66岁,几年前患上老年痴呆症。2013年1月,赵先生与位于莲湖区光明巷的福星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将父亲送到这里居住。

  今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赵先生接到养老院的电话,称其父亲被烫伤了。赵先生说,等他见到父亲时,看见父亲身体左侧多处烫伤,个别部位甚至肉皮缺损。经医院检查,老人全身10%面积被热物灼伤二度到三度。当日下午,赵老先生入住西京医院烧伤科重症监护室,治疗5天后转到西安市中心医院烧伤科继续治疗,5天前因为并发症吸入性肺炎再次住进重症监护室。

  赵先生事后了解到,其父居住在养老院一栋3层楼的3楼。当日下午2时许,院方一名女护工从父亲房间离开时,没有关房门,后发现老人不在屋内,该护工到处寻找,最终在楼顶找到老人,但在扶老人下楼时,老人摔倒。因老人身形较大,该女护工一人难以扶起老人,就下楼叫同事,约十几分钟后与同事上楼将老人抬下楼。 赵先生说,三楼楼顶铺了牛毛毡,上面涂有沥青。那几天正是高温天气,牛毛毡被暴晒,沥青融化,表面温度特别高,其父亲就在护工离开叫同事的20多分钟里被严重烫伤。

   老人摔倒时身边有无护工?双方各执一词

  事发至今,赵老先生的医疗费已超过12万元。福星老年公寓曾为老人垫付万余元医疗费,但此后就责任问题与赵先生产生分歧。目前,双方争执的关键点是老人是如何摔倒的。

  赵先生曾于事发后找到当事护工了解情况,“那名女护工姓钱,她跟我讲述了当时的情况。”赵先生称,他手中有一份手写材料,上面有当事护工的签名。

  昨日上午,福星老年公寓负责人王文学对事发过程的描述与赵先生稍有出入。王文学称护工离开没关门及老人自行上到楼顶都属实,“但他享受的不是一对一陪护, 当时护工是去给他洗裤子了,而且护工上去时他已经摔倒了。”华商报记者未能见到当事护工,而另一名参与抬老人的护工对此未表态。

   院方承认自己有责任 但不认同应负全责

  “我父亲是老年痴呆患者,事发时病情已相当严重,我把他放在这里,院方就是监护人,应该负责他的安全。”赵先生认为,父亲受伤完全因院方工作疏忽造成,院方应该承担所有医疗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院方则认为,首先老人是自己摔倒,是意外,院方有一定责任,可适当补偿,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文学表示,赵老先生有医保,医疗费用应走医保报销途径,院方再予以适量补偿。“如果实在不行,对方可以起诉,我们一定会应诉。

  但赵先生认为,自己父亲用不用医保报销是自己的事,院方无权要求自己走医保报销,而应承担应尽的责任。

  据赵先生介绍,随着其父亲病情的加重,事发前敬老院曾通知他提高费用,以增强陪护,他基本同意,但尚未就此与院方具体沟通。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双方订立的入住协议中,并未就护理程度及意外事件做具体约定。

   律师称院方应担责 具体责任划分需有依据

  “院方有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责任应该偏大一些。”就此,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指出,整个事件中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有具体的依据,首先要 看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约定,比如老人应该享受哪种程度的护理,若按照合同约定,院方应尽而没有尽到护理义务,那么院方将承担主要责任。余律 师同时表示,还需评价老人的病情适合呆在怎样的养老机构,“如果家属知道老人病情加重而没有及时增加陪护费用,那么家属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余伟安称,目 前,我国法律关于老年人监护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甚完善,很难说家属将老人放入养老机构就是监护权的移交。

  余律师认为,此事件中,老人最起码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照顾和护理,至于自行摔倒或在护工搀扶下摔倒,法律责任实际上并无明显的差异, “在主观意愿上,护工不应有让老人摔倒的预期,顶多也是疏忽导致,与护工不在老人自行摔倒一样是护理上的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