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解读

16.08.2019  22:41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主要内容

  我省《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突出重点群体,以点带面,推动劳动者整体素质提升,共5部分15条内容。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强调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在目标任务中,结合我省技能人才现状,明确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目标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

  (二)培训对象和种类。聚焦“培训谁”,明确培训对象为三类,一是各类企业职工。二是就业重点群体,主要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与国家《方案》不同的是将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纳入培训对象。三是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同时,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实施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聚焦“谁培训”,我省《实施方案》明确将培训主体扩大至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为调动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引导其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各类培训主体踊跃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良好局面,《实施方案》提出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举措。此外,《实施方案》聚焦“培训什么”,创新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吸引力。

  (四)培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各地实际操作中最关心的内容,也是我省《实施方案》中篇幅最大的一部分。补贴政策分免费培训、补贴性培训和生活费补贴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明确三项免费培训政策,一是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群体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补贴。二是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费拨付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主体。三是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由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

  明确四项补贴性培训补贴标准,一是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二是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三是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明确以工代训补贴标准,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明确生活费补贴标准,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

  明确预拨资金比例。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

  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破除地域、户籍制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此外,我省《实施方案》还提出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

  (五)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二是提出省政府将各市县政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此外,《实施方案》还将2019年30万的培训任务下达至各市地,将各项重点任务分解到各省直部门,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三是明确了政府筹集资金范围和加强资金监管的措施,细化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推动市县创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了培训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

   原文链接地址: 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3522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