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录入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6〕10号)
26.01.2016 16:50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为充分发挥该系统功能,规范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省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要求,决定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三种。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用人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所涉及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各地要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用人单位信息,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录入工作。要督促相关用人单位通过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版入口( http://61.158.43.54:19903/declaration/ )注册企业信息并录入应急预案文本,现有用人单位应急预案录入工作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较多员工出现身体不适、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出现较多疑似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及其家属集中反映相关诉求的,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和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未按要求录入预案的,要依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将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对各地应急预案录入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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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01.2016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