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制度30年来首次重大改革 黑龙江省人社厅解读
原标题:职称制度30年来首次重大改革,黑龙江省人社厅解读:都变了啥?
近日,《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这也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30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那么, 职称评审“全覆盖”是什么意思 ,职称评审与人员使用方面又有哪些新变化等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省人社部门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重点01
评什么?是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
对于此次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什么这一问题,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惠东昌表示, 《实施意见》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导向,也就是“评什么”的问题 ,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即: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在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的同时,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更加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的考察,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的考核。
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例如: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数量、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也就是说,要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另外,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重点02
打破户籍、身份等条件限制 实施职称评审“全覆盖”
惠东昌表示,《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 ,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规定,从今年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体来说,以 往允许公务员参评的会计、审计、统计、刑侦、法检等职称,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允许继续申报参评。
重点03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将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为促进职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在目前中小学校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基础上,下一步将对全省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也就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向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过渡。
记者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