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职能 放管结合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23.12.2015  19:36

  转变职能 放管结合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

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电力企业能够更深入了解政策相关内容,现就《通知》编制背景、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去年以来,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简政放权,改进宏观调控,优化政府服务。

  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影响范围广,是简政放权的重要方面。目前,全部火电项目与部分电网项目核准权限已下放至省级或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简政而不减服务,放权而不放监管,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程序需要重新设计,国家与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需要明确划分,调控与监管工作需要同步加强,促使各个环节衔接到位,简政放权落到实处。为此,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对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予以明确。

   二、编制思路和原则

  《通知》编制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职能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通知》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确保简政放权落实到位。《通知》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在电力领域的落实,各项要求均围绕简政放权提出,着重完善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各项配套工作,厘清国家与地方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做好工作衔接。在释放企业发展活力、发挥企业投资主体作用的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在规划、协调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既要提高电力项目投资建设效率,又要保障行业科学发展,避免核准权限下放“硬着陆”。

  二是理顺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程序。《通知》按照简政放权精神要求,以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梳理了电力项目规划、优选、核准、建设、监管等各个环节,形成流程清晰、规则明确、公平公正、权责分明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新机制,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工作有据可依,规范电力项目有序投资与建设。

  三是同步强化调控与监管。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国家不再统一管理具体项目,但调控与监管工作仍需加强,不能“一放了之”。必须创新调控与监管手段,明确责任,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强化政策执行、项目优选、前期论证、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规避行业发展风险。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提出了简政放权背景下电力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 明确统筹国家电力规划和地方电力规划,国家规划确定分地区煤电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跨区输电通道及配套电力外送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地方规划明确燃煤背压、气电的规模和重点布局,以及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当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国家或地方可按职责适当调整规划内容。

   (二)优化项目优选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量控制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项目优选工作,确定具体燃煤火电项目。一是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和公开本地区优选办法(含优选流程、评选标准等),并抄送派出机构。二是要严格按照优选办法开展优选,提前告知项目单位优选办法、时间和要求,并请派出机构监督优选过程。三是在优选结束后,及时将申请项目优选结果(含项目排序、采用评分制的分数等)进行公示。

   (三)指导地方承接核准。 按“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简化核准程序。一是各地要简化电力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优化审批程序,开展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公开审批进度与结果。二是对于由省级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规划指导与后续监管。三是实现核准信息及时、准确、共享,核准部门及时将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深化全过程监管,保障电力行业科学健康发展。一是明确提出项目规划、优选、前期论证、外部建设条件、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二是强调省级发改委(能源局)在项目协调、处理未核先建、加强项目单位诚信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三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发改委(能源局)开展相关电力规划、政策、标准和其它建设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对于问题严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约谈责任方,必要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