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法院审理一起违反绿色发展原则民事纠纷
31.08.2021 00:01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肇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王某与刘某是邻居,刘某于2020年在自家院内盖猪舍,从事生猪养殖,养殖期间,刘某一直向王某门前大坑内排放猪粪水,导致王某在大坑内种殖的杨树死了300余棵。刘某表示,这块地是垃圾坑,谁都可以倾倒垃圾,并且否认是因自己倾倒猪粪水导致杨树死亡。针对刘某的质疑,王某提出了对杨树死因是否与刘某排放的猪粪水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但是因为鉴定事项不符合鉴定要求,故而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就算无法证明我的杨树死亡是刘某排放猪粪水造成的,但是我也希望他不要在排放了,那个味道实在是太难闻了!”王某说道。
办案法官认为,这个案子涉及到乡村人居环境,事关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他转变工作思路,到土地管理部门及该村的村委会对该土地性质进行查证。档案资料显示,王某种植杨树的废弃大坑系该屯排放雨水处,2018年前,村民向坑内堆放垃圾,2019年起,按国家要求开始村级卫生整治,不再允许向坑内堆放垃圾,但可用于雨水排放。如此一来,王某门前的大坑原来是村内的排放雨水处,并不是王某承包林地。而刘某向该坑内排放猪粪水的做法,既会造成环境污染,还会降低人居环境质量,这一做法违反了民法典绿色发展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刘某的行为进行释法析理,使其明白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经过耐心的劝导,刘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对猪舍进行改造。
最终,办案法官当庭宣判如下:刘某不得再向大坑内排放猪粪水,在大坑周边堆放猪粪便。刘某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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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21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