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肇源县法院:运动中受伤,参加者需要担责吗?

16.11.2021  20:56


    肇源县的王、李某都喜欢踢足球,因为有着共同的爱好,两人越走越近,成为了好朋友。前不久,王某和李某相约一起到运动场上踢足球,其间也有其他人参与其中。在李某带球前进过程中,王某为抢球与李某发生了身体碰撞,造成李某不慎摔倒,脚踝受伤,赶紧将李某送到就近的医院。经医生诊断,李某骨韧带拉伤,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出治疗费用1300余元。

    李某觉得,自己在住院期间,王某连个关心的电话都没打,心里很不舒服。当家人和李某聊起如何受伤时,李某表示王某是为了抢球将自己绊倒的,致使自己受伤。

    “他的过错让你受了这么大的罪,他应该赔偿。

    听了家人的话,李某便给王某打了电话。电话中,王某称自己有事在忙,便匆匆挂断了电话。李某觉得王某对自己漠不关心,很是失望。出院后,李某要求王某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肇源县法院。

    “我住进医院后,受了不少罪,也花了不少钱,而王某对我不管不问,我觉得他应该对我进行赔偿。”庭审中,李某认为王某是故意犯规,才导致自己受了伤。如果不是王某绊了自己,也就不会摔倒,韧带也不会受伤。

    “踢球过程中,我是正常抢球,我觉得自己没有错。”对于李某的说辞,王某并不同意。王某认为,既然是踢球,谁都想让自己的队获胜,所以踢球时都会全力以赴,且在运动过程中,出现碰撞是在所难免的。既然参与足球竞技,就该承担后果。

    肇源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在竞技过程中会有损害人身安全的风险,因此踢足球出现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事。李某自愿参与足球活动,应视为其自愿承担运动所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肇源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典】运动中受伤,参加者需要担责吗?

    法官提醒:在正常竞技运动中,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行为系正常的竞技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