苇河林区法院:关注弱势群体 彰显人文关怀

18.06.2016  02:02


  苇河林区法院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加大执行力度,全力保障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该院执结了一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领到八万元司法救济款。

  2009年3月13日18时许,黄某到吴某开的小卖店买花生米,趁吴某秤花生米之际走到其身后,用水果刀捅了吴某下巴一刀并向其要钱,吴某与黄某撕扯并大声呼喊,黄某用刀朝吴某面部连续捅了20余刀。吴某被捅倒后,因伤势严重从苇河林业地区职工医院转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0天,造成吴某双眼球破裂。

  2009年5月和8月黄某分别被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09年9月,吴某到苇河林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黄某的监护人妻子孙某赔偿吴某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235.46元。孙某分别在2010年、2011年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吴某无奈于2012年1月向苇河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黄某的监护人其母亲沟通协商,其母亲同意每年支付吴某赔偿款3600元,至今共给付吴某赔偿款17400元。

  申请执行人吴某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治疗期间花费的医药费,致使其负债累累。吴某被伤害之后,由于居住地离黄某家太近,不敢在原来的房屋居住,只得出去租房。在其女儿六岁时,丈夫因车祸去逝,现母女俩相依为命,更增加了生活负担。因吴某现无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家人照料,无形中给家人造成了更大的负担,目前生活难以维持。而被执行人黄某的母亲已经70多岁,又要抚养黄某14岁的女儿,生活同样比较困难。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积极与林业局党委政法委、森工总局政法委沟通协商,为申请人吴某申请司法救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为吴某申请司法救济款8万元。